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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计划生育管理与实施办法》
2017-02-18 17:37   校计生办

河南中医药大学计划生育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年终进行考评,其结果作为考评各单位领导和单位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校教职工应积极响应并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教职工的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政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学校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七条 学校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予以保证,并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八条 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的捐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舆论工具作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解答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单位要主动做好《条例》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县级以上两级医院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提倡优生。鼓励教职工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教职工可以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学校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共28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以上假期如遇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再延续。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以上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

独生子女教职工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职工本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教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第二十九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对原来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教职工,停止享受并退回2016年1月1日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第三十二条 干扰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允许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索取、收受贿赂;

(四)对教职工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等;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贯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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