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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理程序
2017-02-08 17:01   校计生办

1.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2.扶助标准

国家级: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省级: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3.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父母子(女)三方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发放形式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一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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