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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计划生育管理与实施办法
2017-02-18 17:39   校计生办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委,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5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了法规的依据。根据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刘绍杰在全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条例》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切实抓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优势,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做好舆论引导,倡导公众理性选择生育时间,避免出现生育高峰。要充分利用好我们现有的卫生计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人口报等主阵地,做好新媒体宣传,使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市、区)也要因地制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主动做好新《条例》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培训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条例》,使全市卫生计生干部能够熟练掌握政策,准确解读政策,更好地服务群众。要将新《条例》传达贯彻落实到乡(镇、办)、社区(村)所有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办事大厅。各单位办事大厅内与新《条例》精神不符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要及时下撤,按新《条例》规定重新布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好督导暗访,确保各级计划生育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对新《条例》熟悉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把握重点,认真落实新《条例》的规定要求

贯彻实施新《条例》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心任务,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调整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抓好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就是要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要对全面两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和评估,管控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要做好舆论引导,面向广大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倡导公众理性选择生育时间,避免出现生育高峰。要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完善再生育审批相关制度规范,引导群众合法生育。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办证服务。在办证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理解不清楚、把握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逐级请示汇报,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对发现有不作为及违法行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有关政策衔接。一是做好奖励扶助政策衔接。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条例》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二是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新《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当时生育规定生育的,其性质仍属于违法生育。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新《条例》执行。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按照合法生育办理。三是做好其他相关政策衔接。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这里所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已经休完国家规定产假的,不再按上述规定补休我省增加的产假;尚未休完国家规定产假的,按新《条例》规定增加产假、护理假。在实施新《条例》的过程中,由于政策性、时效性很强,基层情况千差万别,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加强优质服务。新《条例》取消了康检制度,让避孕节育成了育龄群众自觉自愿的事情。取消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要依靠优质服务,将群众吸引过来,自觉自愿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减少群众非意愿妊娠,保护妇女健康。要进一步探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把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夫妻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提供优质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生缺陷和高危妊娠发生风险。要积极做好拟生育妇女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孕期访视措施,及时提供住院分娩帮扶等服务。

三、加强领导,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贯彻落实新《条例》,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帮助群众生好孩子,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因此,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继续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稳定县乡村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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